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两条微博引发的诉讼
2011-10-24 11:26:17 来源:
原告:刘红赞 原杜双华代理律师
委托代理人:某某某,公民,信息不详
被告:陈旭 原宋雅红代理律师
委托代理人:司马南,被誉为“反伪科学斗士”
舒可心,朝阳园业委会主任,现在的业主维权专家
事实与理由:
原告刘红赞与被告陈旭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朝阳区南磨房法庭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红赞及其委托代理人某某某,被告陈旭及其委托代理人司马南、舒可心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2011年7月23日,被告人陈旭在其微薄上声称“风闻杜老板从善如流,更换了此前的代理人刘先生。事实上,打这样的官司确有必要寻找更为出色的律师,否则,仅就此点杜老板就丢分了”。与此同时,此案的被告陈旭还在一家报纸公开表示,”虽然我不能评价同行,但说句不好听的话,看到那个窝囊的一个人,我自己辩论的时候都没什么激情了……原告认为,被告贬损其“窝囊”,与其不对等,其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不得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的规定,要求法院责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被告辩称:“工作日记,由感而发,并未构成侵权。”
本案双方争议问题在于是否构成侵权,原告提交公证书一份(内容为被告微博截图),某某报纸一份。经质证后,被告认可其真实性,但不认为构成侵权。
经审理查明:7月23日被告发了两条微博:一条是当日8:41发出的,其中有“风闻杜老板从善如流,更换了此前的代理人——刘先生。事实上,打这样的官司确有必要寻找更为出色的律师,否则,仅就此点杜老板就丢分了。”另一条是当日8:44发出的,内容为“宋雅红能中途更换律师,杜老板为什么不能呢?如果杜老板能委托一位有相当水准的律师来代理此案,老陈我头发会白得更多。当然,案件也就会变得更有意思、更加精彩。我们等待着。”
以上事实有公证书、某某报纸、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关于名誉权的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判决结果已经完成,期待法院判决后进行比较。
思考:1、杜双华离婚案本已炒作过度,双方律师又再生枝节,对簿公堂。谁之过?
2、同行相轻不足取,同行为敌更不可取。
3、双方律师都聘请了公民代理自己的诉讼,是巧合吗?公民打官司时请律师,律师打官司请公民,难道这就是“道”?
4、年轻的我,让你们上了一课。
- 大家都在看

当事人与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合影 审判员、书记员、当事人、王律师合影 通过法律来解决房产过户等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