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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大议-1 ) 家庭冷暴力不宜立法
2010-06-04 07:47:04 来源:王荣香
在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保护妇女权益的专门法律,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内容仅概括地规定为:“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
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首次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但“冷暴力”的社会危害性当时尚未显现,这部法律未对此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随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仅对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家庭暴力予以界定,而对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冷暴力’没有加以明确界定,也没有规定对‘冷暴力’的鉴别和取证,制裁‘冷暴力’更无从谈起。”
“冷暴力”没有纳入现行法律也不宜纳入法律范围来调整:
首先,概念难以界定。什么是冷暴力,难有统一标准。究竟什么情况才能算是“冷暴力”?怎么来看待“冷暴力”很难有个认定标准。没有标准,就能以司法。
其次,在法律上,消极的不作为法律难以干预。对“冷暴力”法律如何制裁?对受害人如何救济?假设如果一方遭受身体暴力,当其想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却有可能被对方反诉“冷暴力”。会使家务事更加难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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