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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外国判例看“百度文库”事件
2011-03-27 07:43:01 来源:王荣香律师
瑞典海盗湾案
瑞典有一家网站叫海盗湾,它实际上是一个平台,这个平台上传各种文件的BT种子,其中不乏盗版文件,网站中有“电视剧”和“音乐”的栏目设置,没有证据表明被告知道网站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侵权,被著作权人发现后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被告通过提供高级搜索和上传、下载功能,以及使文件分享者相互联系的便利,对用户进行帮助和教唆。主观上被告充分意识到了大量盗版种子被上传至其网站,却未采取任何措施予以阻止,因此网站经营者与上传侵权作品听用户一同构成“共同犯罪”,定罪理由并非是被告对具体涉案作品的认识,而是被告意图使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在其网络中传播,被判监禁1年。
该案重点不再是提供搜索和信息存储空间ISP是否知道有特定作品被链接或被用户上传,以及是否侵权,而是在设计其商业模式时,是否存在引诱或帮助侵权的故意或极大过失。换言之,“概括性的过错”替代了针对具体侵权作品的“明知或应知”,成为认定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的关键。
点评:随着优酷、土豆等视频网站逐步壮大并成功上市,网络视频在中国经过多年的发展,逐渐走向成熟。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盗版是他们早期迅速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也是它们支撑了一些视频网站的野蛮式生长。 “海盗湾案”类似事件在我国也时有发生,结果可能往往是不同的。
2008年,被告Rapidshare是一家文件分享网站,即供网络终端用户上传文件的网络平台。用户每月只能免费下载有限数量的文件。被告为鼓励网民上传,在网站上宣称,谁的文件被他人下载的越多,他得到的奖励就越多,他能够下载的量就越大。无疑,这里没有排除鼓励网民上传侵权文件的可能。
网站为避免侵权采取如下措施:(1)进行文件名关键词过滤,如果用户上传的文件名中有黑名单中的关键词,就不能上传了。(2)侵权文件一旦被删除,无法以相同文件名再次上传。(3)使用Md5过滤系统,阻止用户以不同文件名上传相同内容的文件;(4)成立专门的监控部门,愿意在收到权利人通知后立即删除被指称侵权的文件。
法院认为被告侵权,理由:被告采取的防止侵权的措施无法真正起到阻止侵权内容上传的作用。因为文件名关键词作用不大,用户可以使用不同的文件名上传相同的内容,可以使用作品名搜索到相同的文件。Md5过滤系统仅能识别并阻止内容完全相同的侵权内容上传,用户只要对侵权内容稍作修改,就可规避这一系统并上传侵权内容。由于共享文件数量巨大,Rapidshare网站监控部门只能阻止少量侵权文件上传。
所以法院就认定除非你有一种办法以保证上来的东西不侵权,否则只要你开办一天,你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你就是侵权人,在这里边,实际上法院也是引用了,引诱侵权这个模式,把这种经营模式、商业模式,被告的商业模式鼓励用户大量上传,并使网站从中受益,作为一种侵权的主要原因,以此认定它侵权。
点评:Rapidshare网站的经营者的已经采取了一些避免侵权措施,但这种经营模式、商业模式是不被许可的,这也是其发展难以逾越的“瓶颈”。
中国的“百度文库”事件
2011年3月15日,50多位作家和出版人联合发布了《三一五中国作家讨百度书》,出版界和文学界首次联手讨伐百度文库长期以来的侵权行为。
3月22日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王志成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表示:“百度已经向版权管理司提交了整改报告,目前我们也委托了北京市版权局对百度进一步调查,如果违法或者违规,版权司会依法查处。”
3月24日晚由作家代表、出版界代表组成的出版界反侵权同盟与百度就文库盗版问题的谈判宣布破裂,知名出版经纪人路金波发布《3.24谈判破裂六代表告百度书》,直指百度文库“大规模侵犯著作权获取巨额利润”,并要求百度及公司CEO李彦宏为此担责。
3月26日晚,百度就文库问题向作家道歉,称将在三天内处理全部侵权文档。
点评:“百度文库”事件显得更有中国特色,前两个案例都是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解决,而且法院都做出了对权利人有利的判决。在个人权利与商业利益的平衡上倾向了个人权利。“百度文库”事件是通过多位作家发表所谓的联合声明,在网络上引得舆论的支持,媒体的关注使得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表态,继而企图通过谈判来解决,百度方面在谈判失败后也做出声明,道歉并在三天内处理全部侵权文档。事件似乎归于平静。
引发我们思考的是,1、为何国人的维权总是寄希望于媒体的关注,寄希望于强势一方的让步?2、如果不是多位作家的联合起来,势单力薄的个人是否能发动起此事件?3、不是知名作家,普通百姓又如何来维权呢?4、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健全,国人缘何不信仰法律?5、百度真的能删掉所有的侵权文档吗,能保证以后不侵犯权利人的利益吗?6、对于此种商业模式的运营,我们的行政机关能否给与一个明确的说法,生还是死,这是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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