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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卖父母房子 夫妻状告公证处获赔120万元

2010-10-20 08:36:34 来源:


男子偷卖父母房子 夫妻状告公证处获赔120万元

北京晨报10月19日讯 为了偿还40多万元的赌债,不孝儿子竟偷了父母的房本、身份证等证件,又找人冒充他们,去公证处做房屋委托出售公证,随后将房子出售。在被新房主赶出家门后,老两口将北京市方圆公证处推上被告席。一审获得赔偿120万元后,公证处提出了上诉。昨天上午,此案在北京市二中院进行可庭前谈话。

张某夫妇原来住在原宣武区虎坊路一处50余平方米的房子内。去年8月,25岁的儿子为了还赌债,偷走了房本和身份证,然后找人冒充他们,在方圆公证处做了房屋委托出售公证,将房子以36万元的低价卖出。

去年底,老两口被新房主赶出了家门,从此只好露宿街头。之后,他们将儿子告上宣武法院。开庭时,儿子没有出庭。此后,他们又将方圆公证处告上法庭。庭审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认定公证委托卷宗中的公证申请表和委托书委托人落款处的签名都不是张某夫妇所写。

法院据此认为,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案房屋评估的市场价为120万余元,公证处应按此市场价进行赔偿。

“公证处尽到了审查的义务,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公证处的代理人认为,如果夫妇俩与其子串通起来,是可以不按照平常的习惯签名的。从当事人办理公证时能提供各种需要夫妇俩自己保管的重要证件的原件来看,不排除二人是与其子串通并隐匿其子逃脱责罚的可能。公证处代理人表示,公证收费仅仅200元,公证处已经尽到了审查各项资料原件,并在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对证件进行对照审查。一审判决公证处承担赔偿责任,却对夫妻俩和其子的责任只字不提,是显失公平的。此外,公证处提议将购房者追加为第三人,建议撤销张某夫妇儿子买卖房屋的合同。

张某夫妇则坚持认为公证处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是公证处的过错导致自己失去了唯一的房产。二人认为一审判决正确,并再次重申儿子卖房自己并不知道,不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同时也不同意将买房人追加为第三人。因公证处同意调解而张某夫妇一方坚决不同意,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

张某夫妇告诉记者说,儿子自今年2月起就已不知去向了。如今,两个人在卢沟桥附近租了间10多平方米的小房子,唯一的心愿就是等着二审有结果,能用这笔赔偿款买间房,早日住上自己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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